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勞執,40,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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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何昆龍
相 對 人 威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琇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2,500元在案。

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依職權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2.資方應給付勞方薪資12,500元,並於106年4 月6 日(星期四)前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

…」,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2 至3 頁)。

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共12,500元未給付等情,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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