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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金章
相 對 人 明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參拾貳萬肆仟元,並分十二期給付,第一期於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至第十二期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每期給付貳萬柒仟元,每期於到期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上述分期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令利息。」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尚餘四期共新臺幣(下同)108,0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
324,000元,並分12期給付,第一期於105年7月25日至第十二期106年6月25日止,每期給付27,000元,每期於到期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上述分期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令利息」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尚餘四期款項未依約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108,000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108,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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