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勞執,67,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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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Van Dijk Marje Jentje
相 對 人 大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伍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和解金等爭議,於民國106年6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共新臺幣(下同)155,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和解金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6年6月1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勞資雙方合意: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5萬5,00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3.上述和解金款項新台幣 15萬5,000元,相對人於106年7月14日一次全額匯入聲請人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 土城分行 戶名:VAN DIJK MARGJE JEN 帳號:000000000000)。

4.相對人依約履行後,雙方願意拋棄勞資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權利,且日後不再為任何法律上之主張、請求或申訴,包含民事訴訟及行政權利。」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 155,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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