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勞執,69,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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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高志勇
相 對 人 高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能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參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06年4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共新臺幣(下同)100,33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6年4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 100,330元予勞方高志勇,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和解條件。

3.上述款項新台幣 100,330元,資方分六期給付,資方106年5月26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一筆5,000元,資方於106年6月26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二筆 5,000元,資方於106年7月26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三筆5,000元,資方於106年8月25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四筆 5,000元,資方於106年9月26日下午15:00前匯入第五筆 5,000元,資方於106年10月26日下午15:00前匯入最後一筆75,330元至勞方高志勇原留薪資帳戶內,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須一次付清,並加計延遲給付的利息。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88,33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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