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勞執,70,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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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邱玉蘭
相 對 人 傑信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鳳
代 理 人 蕭富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O六年七月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公司同意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四日給付邱玉蘭之金額如下:預告工資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資遣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特休假工資新臺幣伍仟陸佰元。」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資遣費及特休假工資共新臺幣(下同)165,818元,惟相對人迄今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公司同意於106 年7月14日給付邱玉蘭之金額如下:預告工資24,000元、資遣費136,218元、特休假工資5,600元。」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7月18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61298486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24,000元、資遣費136,218元及特休假工資5,600元,共165,818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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