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勞執,86,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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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魯紹靈
相 對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06年5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106年1月份、2月份、3月份之工資共新臺幣 (下同)78,498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6年5月1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78,498元予勞方魯紹靈,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3.上述款項新台幣 78,498元,資方於民國106年8月5日下午15:00前匯入勞方魯紹靈原留薪資帳戶。

4.本案既經調解成立,依約履行後,勞資雙方不再就本爭議案提出異議或訴求。」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78,49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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