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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原 告 鍾玉貞
被 告 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王吉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郭王吉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蔡素惠,嗣蔡素惠於106 年6 月9 日辭任被告公司董事暨董事長,且迄今被告公司未另行選任董事長,有陳報狀暨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可按,惟按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亦為公司負責人,爰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被告公司監察人郭王吉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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