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蕥蘭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吳啟瑞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紀冠宇、李佳翰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6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08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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