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送達代收人 翁莉枝
被 上訴人 沈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有10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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