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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郭國圭
被 上 訴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8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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