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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仁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甜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娟因106年度勞訴字第6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
另外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不能以金錢估計其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柒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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