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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楊滄達
楊謝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林春敏即根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判決有脫漏,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8日宣示判決,惟本院判決就訴訟費用之宣告漏未判決,爰依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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