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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于永松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于雅蕙(現服役於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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