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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
原 告 張英生
張獻榮
張桂珠
張獻堂
張獻揚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 告 劉國輝
劉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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