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原重訴,1,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姚維昌
洪淑慧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洪佳君
莊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