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1,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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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誠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載明法定代理人,亦未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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