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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鄭貴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森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鄭貴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森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森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森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壺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以105 年度司司字第35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森壺公司已於105 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簽到簿及股東名簿,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森壺公司帳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5 年8 月24日就任為森壺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5 年10月24日新北院霞民事敏105 年度司司字第35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350 號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森壺公司清算完結,現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430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受理中,亦有聲請狀及本院案件查詢在卷可稽;
審酌聲請人為森壺公司之清算人,對該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甚為清楚,又為公司股東臨時會所選任之保存人,其本件聲請指定由其為森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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