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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洪翠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洲海產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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