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威第一環球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涼生
債 務 人 宥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若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歐元伍仟柒佰貳拾貳元伍拾分,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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