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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0號
債 權 人 張建雄
債 務 人 吳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因本件債務人戶籍址係在桃園市,依法本院就本件支付命令事件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之規定,本院可能將來需以無管轄權為原因駁回本件聲請,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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