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0949,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李碩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該違約金之計算應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