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100,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
債 權 人 楊秀絨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繁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曾繁榮住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