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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73號
債 權 人 張佳瑜
債 務 人 蔡季娥
債 務 人 蔡文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全部或未補正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求債務人蔡季娥給付之金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求債務人蔡文德給付之金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本件請求中債權人僅就關於票號QG1506120 號支票所載票據債務32100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有所釋明,其餘部分之請求均應補正完整確實之使本院可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應為金錢給付之關係存在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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