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2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廖和元 址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