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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淇婷即楊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肆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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