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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梁瀚元(原名:梁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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