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414,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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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1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鄭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第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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