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421,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陳盛源
債 務 人 林福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得標之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之姓名並未出現於互助會員名單中,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