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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陳盛源
債 務 人 林福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得標之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之姓名並未出現於互助會員名單中,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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