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428,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裕洲
債 務 人 帝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金龍

債 務 人 賴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叁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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