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44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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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曾煒婷
債 務 人 曾金泉
債 務 人 黃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煒婷於民國100 年至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春蘭、曾金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15,180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煒婷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5 年12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98,381元及自民國105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6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春蘭、曾金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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