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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陳秉豐即陳玉唐
債 務 人 陳再傳
債 務 人 鍾卉庭即鍾庭溱
一、債務人陳再傳、陳秉豐即陳玉唐、鍾卉庭即鍾庭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秉豐即陳玉唐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間,邀同債務人陳再傳、鍾卉庭即鍾庭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134,740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秉豐即陳玉唐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23,76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再傳、鍾卉庭即鍾庭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1份,撥款申請書3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再傳、陳│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2│
│ │123767│秉豐即陳玉│月31日起 │ │ │
│ │元 │唐、鍾卉庭│ │ │ │
│ │ │即鍾庭溱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再傳、陳│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3767│秉豐即陳玉│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唐、鍾卉庭│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鍾庭溱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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