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吳孟倢
債 務 人 吳登全
債 務 人 劉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孟倢於民國100 年起就讀私立光啟高中期間,邀同債務人吳登全、劉玉枝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 筆,計49,196元。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孟倢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6,01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登全、劉玉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孟倢、吳│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2│
│ │26017 │登全、劉玉│月1日起 │ │ │
│ │元 │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孟倢、吳│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017 │登全、劉玉│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枝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