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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高儀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高儀萍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7,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5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700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6,2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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