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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華崴即張維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華崴即張維嶽於民國90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
惟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56,63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2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華崴即張│自民國92年1 │至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19│
│ │56630 │維嶽 │月21日起 │8 月31日止 │.71 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
│ │ │ │9 月1 日起 │ │.00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華崴即張│民國92年1 月│至清償日止 │按月300 元之違│
│ │56630 │維嶽 │21日起 │ │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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