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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琦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琦瑩於民國94年8 月3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18,441 元及自民國106 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6 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18,441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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