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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明於民國92年1 月6 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於民國97年1 月7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3年2 月6 日,現尚有492,372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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