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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德昌
債 務 人 沛狄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魏鴻濱
債 務 人 周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與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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