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58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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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
債 權 人 永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安
債 務 人 王志維
債 務 人 黃筱茜

一、債務人王志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王志維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志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筱茜給付之。

債務人王志維、黃筱茜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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