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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毓均
債 務 人 林昱豪
債 務 人 林昱圻
法定代理人 高毓均
債 務 人 林昱萱
一、債務人林昱豪、林昱圻、林昱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德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毓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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