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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債 權 人 劉豐榮
債 務 人 葉大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聲請狀載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計息,但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欄為空白無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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