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1687,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國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玖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國祐於民國105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2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4日止累計2,649,030元正未給付,其中2,634,807元為本金;

13,439元為利息;

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國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27% │
│    │263480│          │4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7元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