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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淑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淑綺於民國91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92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136,883元正未給付,其中47,295元為本金;
87,762元為利息;
1,8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淑綺於民國91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92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43,065元正未給付,其中10,351元為本金;
27,798元為利息;
4,91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淑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1006808768,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345,495元正未給付,其中93,108元為消費款;
252,387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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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淑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7295 │ │4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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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淑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351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淑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3108 │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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