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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
債 權 人 新巨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勇
債 務 人 何瑞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債權人所管理之社區建物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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