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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江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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