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柏全
債 務 人 陳永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柏全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永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70,084 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陳柏全自民國105 年12月0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9,400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永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永樺、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3837 │柏全 │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永樺、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67521 │柏全 │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永樺、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69021 │柏全 │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陳永樺、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69021 │柏全 │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永樺、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837 │柏全 │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永樺、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7521 │柏全 │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陳永樺、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021 │柏全 │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陳永樺、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021 │柏全 │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