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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瀚緯
債 務 人 李俐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謝瀚緯邀同李俐璇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5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10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0,21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李俐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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