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2090,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
債 權 人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全
債 務 人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債 務 人 潘欽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肆拾玖萬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懲罰性違約金貳仟陸佰捌拾陸萬零捌拾叁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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