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
債 權 人 王琮鑫
債 權 人 王茹川
債 務 人 王正裕
債 務 人 王文章
債 務 人 王正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等三人與代書黃啟煌間有應給付代書費合計182,000元之法律上原因之釋明資料。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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