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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
債 權 人 王琮鑫
債 權 人 王茹川
債 務 人 王正裕
債 務 人 王文章
債 務 人 王正通
一、㈠債務人王正裕應向債權人王琮鑫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文章應向債權人王琮鑫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正通應向債權人王琮鑫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王正裕應向債權人王茹川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王文章應向債權人王茹川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王正通應向債權人王茹川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且債務人王正裕、王文章、王正通應並連帶賠償債權人王琮鑫、王茹川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債務人王正裕、王文章、王正通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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