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司促,12150,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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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吳致霖即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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